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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怀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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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吉林财税高等专科学校税务系 吉林长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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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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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号】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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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17-1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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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N】1008-6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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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企业所得税 纳税人 计税工资 工资总额 应税所得 纳税调整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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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按现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纳税人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超过计税工资标准部分,应做纳税调整,调增应税所得额。但是,对非生产经营人员工资超过计税工资标准的,因其未计入当期损益,也未冲减当期应税所得,故不应做纳税调整。以纳税人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超过计税工资标准部分作为纳税调整金额的,在纳税有拖欠工资的情形下,纳税人工资纳税调整金额与应税所得的实际影响金额并不一致,而按计入成本费用中的工资总额超过计税工资标准部分作为纳税调整金额,才能正确体现应税所得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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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类型】
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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